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收回经济开发区境内经五路西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灌自然资发〔202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收回经济开发区境内经五路西侧灌南兵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灌国用(2007)第01—5436号〕。
二、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65平方米,约14.94亩。(用地四至详见地籍测量报告宗地图)
三、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地块上擅自改建、扩建建筑设施或变更作其他用途。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